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一般刑法理论均认为实行犯仅能由年满14周岁的男性构成。主观方面须为故意,并且有强行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目的。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9条,在审查逮捕未成年强奸案犯罪嫌疑人,应当把是否已满十四临界年龄作为重要事实予以查清。对难以判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际年龄,影响案件认定的,不予批捕。
第13条指出了未成年人犯强奸罪可以不予批捕的条件: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能够保证诉讼正常进行,并且系犯罪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或者是有立功表现的;明显悔罪且如实交代罪行,认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违法性,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的以及具有其他没有逮捕必要情节的。
从第22条之规定来看,公诉人应当分阐述未成年被告人构成强奸犯罪以及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和法律依据。在强奸案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系主观恶性不深的初犯或者胁从犯、从犯,或被害人要求和解或者被害方有明显过错并且请求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时,如果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悔罪态度较好,具备有效帮教条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时,公诉人应当建议法院适用缓刑。
1.是否构罪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而司法实践中判断未成年人是否成立强奸罪,首先会审查其是否符合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强奸行为时不满14周岁的,不负刑事责任,只能依法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收容教养。强奸行为时已满14周岁且不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其他构成要件的,成立强奸罪。
2.量刑标准
对于未成年人犯强奸罪的,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其予以量刑从宽。《刑法》第17条同时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49条明确,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缓期两年执行。第72条指出,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判处缓刑。
3.案例参考
丁身链、蔡少锋强奸罪一案((2019)粤15刑终447号)中,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原判认定被告人丁身链伙同同案人采取暴力的手段,致使妇女不能抗拒,违背妇女的意志,二人以上轮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被告人丁身链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害人是未成年人,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丁身链有期徒刑七年。
裁判作出后,丁身链不服,提出:(1)原审判决认定丁身链强奸李某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丁身链没有强奸李某某,只是帮忙抓住李某某的脚;(2)本案其他同案人均被判处缓刑,而丁身链却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无法体现同一案件的量刑平衡;(3)丁身链是未成年人,是从犯。原审量刑偏重,请求二审酌情减轻处罚,以体现量刑平衡。
二审法院查明,上诉人丁身链伙同多名同案人采用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轮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丁身链参与多人轮奸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恶劣,依法应当从严惩处,鉴于其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丁身链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不能成立,请求从轻改判不予采纳。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根据刑法规定,强奸并有轮奸情节的,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量刑档次。且被害人系未成年人,出于对其法益的保护,对上诉人丁身链本应从严惩处。正是由于考虑到上诉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减轻处罚,仅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因此,一审法院的量刑是适当的,二审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法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