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尽管聚众斗殴罪往往会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但是该罪主要侵犯的法益不是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因而有别于人身、财产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多人结伙殴斗,一般是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人数通常在3人以上。本罪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且属于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方构成本罪。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追究行政责任,不能构成本罪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行为人纠集多人,扰乱社会秩序,从而体现出其蔑视社会公德和法秩序的态度。
需要注意的是,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不在聚众斗殴罪涵摄范围内,依法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从《刑法》第292条的规定来看,构成聚众斗殴一般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多次聚众斗殴或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或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或持械聚众斗殴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聚众斗殴罪,可以根据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对于聚众斗殴三次的或者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或者持械聚众斗殴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根据《刑法》第17条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72条指出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判处缓刑。
因此,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聚众斗殴行为的,由于不符合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依法不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可以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然而,如果行为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时,符合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要求,依法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聚众斗殴行为,如果只是一般的参加者,不构成聚众斗殴罪;被认定为为首要分子或者是其他积极参加者,依法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符合缓刑的条件下,对于犯聚众斗殴罪的未成年人应当判处缓刑。另外,积极认罪悔罪,赔偿被害人损失的,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单博等五人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2020)吉2401刑初191号)中,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单博因琐事纠集路慧、鲁文秀与被告人张洋、郭庆竹斗殴,扰乱公共秩序,被告人单博为首要分子,被告人路慧、鲁文秀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单博、路慧、鲁文秀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张洋、郭庆竹在斗殴过程中致路慧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重伤)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单博犯罪时系已满十六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单博有自首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故被告人单博辩护人提出的关于未成年、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路慧、鲁文秀明知单博报警,在现场等候,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路慧、鲁文秀构成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故被告人路慧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自首、初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洋、郭庆竹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路慧损失,并得到了路慧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故被告人郭庆竹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自首、赔偿、谅解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单博、路慧、鲁文秀与被告人张洋、郭庆竹已互相谅解对方,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单博、路慧、鲁文秀、张洋、郭庆竹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也不致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被告人单博、路慧、鲁文秀、张洋、郭庆竹适用缓刑。故对单博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本案中,单博系该起聚众斗殴犯罪的首要分子,符合主体要件,构成聚众斗殴犯罪,依法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由于犯罪情节一般,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且人数较少,不属于多次实施,可在该量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考虑到单博系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故法院的量刑是适当的,体现了对未成年被告人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