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及设施类犯罪的系列解读(一) 破坏电力设备罪之不法的认定标准及特殊情况

2019年7月2日晚,刘某租用李某的挖机至岳阳县某村组一轧钢厂边平整土坡。当晚11时许,孙某受李某雇佣来到作业地点。孙某发现作业点土坡上方有一根电杆,坡下有一根电杆拉线,仍驾驶挖机作业。次日凌晨3时许,孙某在施工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双步线3.5万伏电杆拉线断裂、电杆折断,造成该线路用户供电中断。经抢修,受影响的2.35万余户于7月4日凌晨5时许陆续恢复供电,供电中断时间长达26小时。事后,孙某赔偿了人民币6万元。

破坏或损坏电力设备不法行为认定的一般标准和特殊情况

前例是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的行为。实际工作和生活中,这种过失犯罪容易被大家忽视,特别工程建设施工容易发生因为工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造成电力设备损坏,虽然实施这种行为的人主观只是过失,并无显著恶意,但是仍会触犯刑法。无论是过失损坏电力设备还是故意坏电力设备,客观上都实施了有害电力公共法益的行为,在行为不法的特征上是相同的。

根据刑法规定并结合前例,可知破坏电力设备行为的不法特征。

一是,行为危害公共电力安全,公共电力安全指的是影响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用电安全,破坏行为必须危害公共电力安全。例如向供电线路投掷足以造成电线断路的物体,或者在电线杠进行可能使其倾倒的施工。二是,行为的对象关涉公共电力安全(正在使用、已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电力设备包括各种发电设备、供电设备与输变电设备,具体范围参照国务院出台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三是,破坏行为的方式没有限定,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不作为行为以附有刑法上的法益保护义务为前提,这点电力工程企业和人员更应注意。

除了前述不法行为一般认定标外,要准确识别是否成立破坏电力设备的不法行为还要注意几个特殊情况:

1、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不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即使行为人盗走其中架设好的部分电线,也不致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对其行为应以盗窃罪定性。

2、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而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属于本罪的对象。行为人盗窃此类设备的,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论处。

3、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也是本罪的对象。对于偷割已经安装完毕,但还未供电的电力线路的行为,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如果偷割的是未正式交付电力部门使用的线路,应按盗窃案件处理;如果行为人明知线路已经交付电力部门使用而偷割电线的,应认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

4、对于拆盗某些排灌站、加工厂等生产单位正在使用中的电机设备等,没有危机社会公共安全,但构成犯罪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盗窃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理。                   

律师建议

1、转变观念、识别风险。要深刻认识到电力是生产、生活的能源,供电网络则是技术和设备的集成,对公共电网的破坏所造成的损失绝不是日常生活自己停电所能类比的,其背后关涉家庭、企业的生产和生活,一旦遭到破会,损失是巨大的。特别是施工类企业,更要注意施工中可能对电力设备造成的安全隐患,避免“大意失荆州”。

2、加强安全制度建设。安全制度不是盖房子,好了就了事。安全就是生产本身应有属性,需要不断地执行、核查和监督来保持警戒力、风险防范力,安全就像烧水,火要不停绕才能保持热度,制度执行力就是这热火。

3、积极挽救,减轻违法与责任。电力设备犯罪主观上既有故意又有过失,客观上有造成电力公共安全的风险。一旦出现险情,积极救援,有利于减轻主观罪过,从而减低责任,甚至救援得力且没有损害发生的,甚至可能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