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系列解读(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规定为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之一,是为了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现衔接配套,20196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理规则,为严格保护生态环境,依法追究损害生态环境责任者的赔偿责任提供法律依据。截至20195月,已有9省市出台了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规则。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省级、市级人民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30件,其中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14件,审结9件。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16件,审结16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普通环境侵权责任诉讼构成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明晰各项诉讼制度分工,深化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司法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有其特殊性,不同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普通环境侵权责任诉讼,本文予以解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特殊性。

  一、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原告范围具有特殊性

第一类,与普通的环境侵权诉讼、环境公益诉讼不同的是,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因此省级、市地级政府等行政机关被赋予提起诉讼的主体权利。

第二类,省级、市地级政府可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提起诉讼,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第三类,受国务院委托代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

由此可见,有权提起此类诉讼的原告主体多元、广泛,将赋予地方政府更多选择空间。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具有特殊性

  1、将开展磋商作为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磋商程序是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行为由行政处理导向司法流程的一个必经前置程序,其目的是从有效解决环境损害的角度出发,通过行政权力加快主导实施环境修复的行政进程,将环境损害的后果减至最低。磋商制度是以行政权为先导,司法后期介入并参与保障实施的方式,即“先磋商,后司法”。

在提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之前,原告需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损害生态环境的责任者进行磋商。

2、第一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由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实施地、损害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集中管辖情形有: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第一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在级别管辖上,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管辖权的转移情形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裁定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适用的举证责任具有特殊性

原告只需举证证明被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以及所需修复费用、损害赔偿等具体数额即完成了举证责任。而被告应举证证明的事项包括:依法不应承担责任及存在法定减轻责任的情形。

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具有特殊性

首次将“修复生态环境”作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突出了修复生态环境的诉讼目的。与普通民事侵权案件索赔损失相区别,不仅仅是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与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修复期间的监测监管费用、修复完成后的验收评估费用,原告在生态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中还可主张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以及在无法修复或者无法完全修复情形下的永久性损害赔偿。另外,合理支出的律师费及其他诉讼支出,也可主张由被告承担。

五、律师提示

1、警惕高额环境修复、赔偿费用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不仅承担已造成损失的责任,还要承担将来可能和必然的损害责任。需要承担费用包括:实质性修复费用、赔偿金额、生态环境鉴定评估费、危险废物鉴定费用等。

故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是非常重的,赔偿责任主体需要支付金额也是巨大的。排污企业提高环境保护意识,不要触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高压线!

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

双方协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条款,排污企业能够掌握主动权,可以约定分期支付赔偿款项,以维持企业的正常经营。

双方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进行公告,经审查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性。实践中法院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效力都予以确认。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未全部履行经司法确认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排污企业可以减轻现金流的经济压力, 同时节约司法资源。

3、避免了排污企业因同一行为被重复追责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

合并审理原则:法院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过程中,同一损害行为又被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且符合条件的,该法院应当受理并合并审理。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优先原则:法院受理因同一损害行为提起的上述两类案件,应先中止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审理完毕后,就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未被涵盖的诉讼请求依法作出裁判。

补充原则: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裁判生效后,符合条件的原告还可以就同一损害行为造成的、前案审理时未发现的损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同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生效后,符合条件的原告也可以就同一损害行为造成的新发现的损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对于同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除非存在新发现的损害,原则上只能提起一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或者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避免了排污企业因同一行为被重复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