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一、罪名简析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化妆品管理法规,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化妆品与人民群众的健康息息相关。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就可构成本罪主体,单位也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故意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而故意销售。

三、量刑标准

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刑法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注意划清犯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关键是看生产、销售伪劣化妆品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如果生产、销售伪劣化妆品,只是使用以后没有任何效果,根本不起作用,或者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可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应当注意的是,即使在有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也要正确区分该严重后果是否由化妆品不符合卫生标准所引起的。有些化妆品使用后可能会引起不良反应,产品说明书已经说明了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但如果由于消费者自身的过错没有按说明书上所说的方法和剂量使用,导致出现不良反应甚至严重后果的,则不能追究化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刑事责任。

五、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的客观方面之一是造成严重后果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必须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否则,虽有生产、销售行为,但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虽然造成危害后果但不属于严重后果;或者虽属严重后果但不是因为生产、销售的行为所引起如被害人使用不当等,则都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亦应以他罪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论处。所谓造成严重后果,在本罪中主要是指:

1)毁人容貌,即导致容貌变形、丑陋及功能障碍的,如使人皮肤变黑、脸上长斑、头发脱落等;

2)致人产生肉体较大痛苦的,如皮肤红肿、灼痛、疹痒等;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被害人因容貌被损自杀、离婚、精神失常等。

六、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与竞合

两者之间存在着被包容与包容的关系,属于法条竞合。本罪为被包容法条,为特别法条;后者为包容法条,属普通法条。为此,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明确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不能构成其罪,即虽有生产、销售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但销售金额如果达到5万元以上的,则应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刑。对于既构成本罪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应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重法条优于轻法条的特殊适用原则而按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