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土地转让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如果通过非法转让土地进行牟利,情节严重可能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那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如何界定呢?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立案标准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 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 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 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 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
(一) 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 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
(三) 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
(四) 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认定
1、必须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土地管理法规,是指以《土地管理法》为代表的一系列土地管理法规。如《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
2、必须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所有权,但是,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总之,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符合上述规定,否则即为非法转让。
3、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属情节犯,也就是说,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朱某甲、吴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一案[(2014)金义刑初字第2867号]
基本案情:2003年3月份,被告人朱某甲、吴某夫妇注册成立了义乌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分别占60%和40%股份,由被告人朱某甲任法人代表。2007年6月29日,被告人朱某甲、吴某以义乌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名义取得了某镇工业区一块面积3358.18平方米的工业用地,上交土地出让金人民币109万余元、契税人民币3万余元。后因资金紧缺等原因,一直未按规定开发,有出售意图。2009年8月份,因有购买工业用地意向的杨某甲曾经委托傅某打听消息,当傅某通过熟人朱某乙得知被告人朱某甲欲出售该工业用地的信息后,就将该信息告知杨某甲,并带其前去查看了该地块现状:只围了围墙、平整了场地。杨某甲看后表示满意。接着,傅某帮杨某甲和被告人朱某甲谈妥成交价格,介绍以股权转让方式买卖工业用地是合法的等,促成该工业土地交易。2009年8月17日,买卖双方在傅某办公室内签订了由傅某拟写的义乌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并一同前往工商局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这样,义乌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工业用地以33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由被告人朱某甲、吴某夫妇出售给了杨某甲、盛某夫妇。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吴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在此提醒大家:转让土地使用权时,一定要绷紧法律的红线,严格遵守刑法、土地管理法等各类法律规定,切不可触碰法律保护的红线,亦不可贪一时小便宜觉得土地价格便宜签署转让土地使用权协议,既助长了违法行为,又使自己的资金有去无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