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是近年来涉农领域常见多发案件。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检察机关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提起公诉案件10897件,涉案13824人。该类案件涉及地域特征明显,主要集中在城乡接合部,城市周边、广大农村、浅山地区等。从已发案件形式来看,有的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如建厂、建房、建设水电站等;有的在农用地上进行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如采矿、挖砂等;有的将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如开垦林地、挖塘养鱼等;还有的将农用地转为其他非农用途,如进行小产权房、大棚房开发等。这类案件当中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或自治组织出于“政绩”冲动或利益驱动,往往或明或暗支持这种行为。那么何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国家法律和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认定条件又是什么?笔者对上述问题进行梳理列明,希望对大家的工作和生活有所帮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处罚:
(一)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的;
(三)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
(四) 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第五条 实施第四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二十亩以上的;
(二)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六十亩以上的;
(三)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一百亩以上的;
(四)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其他耕地十亩以上严重毁坏的;
(五)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的。
综上所述,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和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才构成犯罪。
本罪的犯罪对象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湿地等,只要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的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都可以构成本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是指行为人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计划,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擅自将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或者改为其他用途的情况。
适用该罪时应当注重以下几个要件:
(一)违反前置性规范,行为人的行为必须违反相应的土地管理法规,而刑法条文中所指的土地管理法规通常是指《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范。
(二)行为人非法占用的土地性质必须是农用地。
(三)行为人实施了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四是被占用的土地数量较大,造成土地大量毁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