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猎罪之情节严重如何判定

非法狩猎罪在我国《刑法》中有较长的发展历史1979 年首部《刑法》第一百三十条就规定了“非法狩猎罪”,彼时尚未区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统一将该罪的犯罪对象称之为“珍禽、珍兽或者其他野生动物资源”。1988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将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与非法狩猎行为分离,并相应地提高了前者的法定刑。在1997年《刑法》修订时,非法狩猎罪是《刑法》分则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从历次修法的立法表述来看,该罪始终以打击行政法规无力规制的、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为目的。该罪以情节严重为其成立要件,那么情节严重究竟该如何认定呢?

从立案标准判定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

第六十六条 [非法狩猎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

第六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七条 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是关于非法狩猎罪的立案标准的相关规定,事实上,我们在实务上可将情节严重与立案标准等同,因为只有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立案标准。

司法实务中关于情节严重之导向

非法狩猎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根据有关法规及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形:

1)为首组织或者聚众非法狩猎的;

2)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内,多次猎捕或大量猎捕野生动物的;

3)使用禁用工具或者方法狩猎,使野生动物资源遭受重大损失的;

4)长期非法狩猎屡教不改的;

5)非不狩猎不听劝阻,威胁、殴打保护人员的;

6)其他手段特别恶劣的。

实践中,同时还可参考1992年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该规定将非法狩猎案的立案标准规定为:

1)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5只以上的;虽无猎获物,但具备下列行为之一的也应当立案:

A、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等禁用工具10次以上或使用猎套500个以上、陷阱200个以上的;

B、采用夜间照明、火攻、烟熏等禁用方法10次以上的;因违法狩猎被行政处罚过2次以上的。

2)有下列行为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15只以上的,虽无猎获物,但具备下列行为之一的也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A、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等禁用工具20次以上或使用猎套1000个以上、陷阱200个以上的;

B、采用夜间照明、火攻、烟熏等禁用方法20次以上的。

3)有下列行为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0只以上的;虽无猎获物,但具备下列行为之一的也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A、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等禁用工具30次以上或使用猎套2000个以上、陷阱300个以上的;

B、采用夜间照明、火攻、烟熏等禁用方法30次以上的。

律师观点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狩猎罪,是一种对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严重破坏性的犯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禁猎区,是指国家对适宜野生动物栖息繁殖或者野生动物资源贫乏和破坏比较严重的地区,为保护野生动物而划定的禁止狩猎区域。

所谓禁猎期,是指按法定程序规定,禁止进行狩猎活动的一定时间期限。禁猎期一般是根据不同野生动物的繁殖及生长期而分别划定的禁止狩猎的期间。

所谓禁用的工具,是指足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害人畜安全以及破坏森林的工具。

所谓禁用的方法,是指足以破坏、妨害野生动物正常繁殖和生长的方法。

根据本条的规定,存在上述任何一种形式或数种形式非法狩猎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即可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