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认定要点分析

《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规定: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虽然《刑法》用简短的一句话概述了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涵义,但什么情况属于严重不负责?什么情况又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这些在《刑法》中并未予以明确规定,需要进一步分析阐述,本篇文章将通过对影响该罪名认定的要点进行深入分析,以期让读者对该罪名的定性问题有更透彻的了解。

罪名认定要点透析

一、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另外,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重不负责任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有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关于这一要件需要控方对此加以举证证明。

三、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

这是本罪认定的三种客观行为。

“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是指应当作为而不作为。这里的重点是“应当检疫”,哪些属于“应当检疫”范围需要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是指未正确作为。这里的重点是“延误”和“错误”,我方当事人是否构成延误、错误出证是该类行为是否成立的关键之所在。

并且,需要注意的是这三种行为必须和“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具有因果关系。如果仅有这两种行为,但这两种行为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则本罪不能成立。

四、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如何判定自己的行为是否致使国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呢?依据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二十七)动植物检疫失职案(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二款)可知,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疫情发生,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2、导致重大疫情发生、传播或者流行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6、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以上6种应予立案的情形,在本质上即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重特大案件标准”新导向

为加强办案工作指导,加强渎职侵权案件管理工作,高检院根据修订刑法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制定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已于2001年7月20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该《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

二十五、 动植物检疫失职案  

(一)重大案件

1、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2、 导致疫情发生,造成人员死亡二人以上的;

3、 五次以上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让、错误出证,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和国家声誉的。

(二)特大案件

1、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2、 导致疫情发生,造成人员死亡五人以上的;

3、 七次以上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和国家声誉的。

律师说法

依据前文,就该罪的行为方式而言,具体可分为三种情况,以下将对这三种情况进行详细阐述:

(一)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既包括对全部应当检疫的检疫物未进行检验,又包括只对其中部分应当检疫的检疫物进行检疫,对其他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进行检疫,如只检疫动植物本身,不检疫其装载工具、包装物等。

(二)延误检疫出证,虽然对应当检疫的检疫品进行了检疫,但却未按规定的检疫时间出具检疫结果证明,即超过了检疫期限。超过了检疫期限,不论其所出具的检疫结果是否错误,如果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都可构成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三)错误出证,即对检疫物在检疫后出具了不符合检疫物实际情况的虚假的检疫结果证明,如将不合格检疫为合格,将合格检疫成不合格等。只要具有上述三种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方式之一即可构成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综上,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动植物检疫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三种情况,其一是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其二是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延误出证;其三是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错误出证。本罪系结果犯,即“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