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处罚认定

检疫工作是防范禽流感疫情的一道重要“屏障”。然而,瓯海区某乡镇动物检疫员诸某却将它当了回“人情”。2005年7月,在防范四川猪链球菌疫情传播的关键时期,诸某在既没看到猪又未经任何检疫的情况下,只因“私交笃厚”,便擅自为猪贩潘某开具了《检疫合格证》,为检疫安全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2005年11月24日,瓯海区检察院对这起该市首例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依法提起公诉。诸某出具虚假证明,虽尚未造成疫情扩散,但是疫情检疫关系社会公共安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系只要实施了舞弊行为即构成犯罪。诸某徇私伪造检疫结果出具不真实结论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这是刑事法典中所公布的一起关于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相关案件。那么,一旦该罪名成立,我们所关心的必然是自己将面临何种惩罚,本篇文章将对此作出详细解答。

处罚认定的精准定位

一、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认定

1、行为人与走私动植物、动植物制品的犯罪分子相互勾结,伪造检疫结果帮助走私的,应以牵连犯择一重罪的处罚原则以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等论处。

2、检疫机关的非检疫人员如果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指使他人伪造检疫结果的,则可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共犯。

3、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伺私舞弊行为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明知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而对这种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徇私,有的是为了贪图钱财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碍于亲朋好友情面而徇私舞弊,有的是出于报复或嫉妒心理而徇私舞弊等。

二、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处罚

《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规定: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五条: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人员滥用职权,询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疫出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重特大案件标准”新导向

为加强办案工作指导,加强渎职侵权案件管理工作,高检院根据修订刑法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制定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已于2001年7月20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该《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

二十四、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  

(一)重大案件

1、 徇私舞弊,三次以上伪造检疫结果的;

2、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

1、 徇私舞弊,五次以上伪造检疫结果的;

2、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律师说法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是指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造成严重后果,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加重情节。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徇私舞弊行为使国家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损害了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威信,影响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

其立案标准在于: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及检验检疫机构中从事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涉嫌在动植物检疫过程中,为徇私情、私利,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检疫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等作虚假的证明或出具不真实的结论,包括将合格检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检为合格等行为的,应予立案。

综上,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才能以本罪论处。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本罪为行为犯,无后果也构成犯罪,有严重后果的,作为加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