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员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风险防范

2019年4月10日9时30分左右,扬州市广陵区古运新苑农民拆迁安置小区四期B2地块一停工工地,擅自进行基坑作业时发生局部坍塌,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据扬州市应急管理局发布的事故调查报告,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在未按施工设计方案,未采取防坍塌安全措施的情况下,降低了基坑坡体的稳定性,且坍塌区域坡面挂网喷浆混凝土未采用钢筋固定。间接原因包括监理不到位、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危大工程监控不力等。

在司法机关已经采取措施的9人中,除了项目现场负责人,项目经理、现场施工人员等常见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适格主体之外,值得注意的是许某作为现场安全员,被批准逮捕。

在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4·15” 重大着火中毒事故中,徐某作为车间安全员、赵某作为EHS办公室安全员、陈某作为EHS总监兼总经理助理、齐某作为安全部部长,均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和公安机关采取措施。

昆山汉鼎精密金属有限公司“3.31”较大爆燃事故中,负责安全生产及环保工作的安环处经理廖某、安环处专员李某和车间专职安全员张某,均被事故调查报告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移交司法机关。

由此可见,近年来,重大责任事故罪已然是安全员履责过程中的重要刑事风险。在日常工作中如何防范化解风险,避免被刑事追责成为安全员重点关注的问题。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解析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罪。

1.构成要件

本罪客体为生产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身体健康以及财产安全。客观方面是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重大伤亡事故发生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一是不制定、完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作业规定,不配备安全保障设施;二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操作规定,不服管理,违章操作、指挥的行为。本罪主体包括两类人员:一是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二是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造成的后果没有预见,或者轻信可以避免。而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本身,既可能是无意的,也可能是明知故犯,但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在量刑时可以作为一个情节予以考虑。

2.量刑标准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情节特别恶劣

《解释》指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从重处罚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2)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3)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4)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5)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6)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7)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酌情从轻处罚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安全事故,但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哪些行为可能触犯本罪?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二)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三)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五)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六)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指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以上构成了安全员的基本职责和义务。安全员在工作中违反上述法定职责中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就可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黄某、舒某重大责任事故一案( (2020)苏1182刑初106号)中,舒某作为项目安全员,未及时检查、消除模板安装作业中的安全生产隐患,致使木工范某被模块挤压头部而亡,舒某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另,宋科端重大责任事故案( (2020)苏0382刑初103号)中,宋科端作为板材厂安全员,负责厂内安全生产。在某次卸板皮作业过程中担任现场指挥时,其明知工人王某乙违章作业但未加制止,致使王某乙摔下受伤,抢救无效死亡。法院认为宋科端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如何防范该罪刑事风险?

近年来,安全员作为适格主体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案例层出不穷,防范和化解该罪刑事风险,至少应当考虑以下几点:

1.高度重视安全工作

严格落实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各项管理制度,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各级各类人员及部门在安全工作中的责、权和利,抓好逐层落实等。

2.加强培训,做好安全生产、作业教育

部分生产、作业人员文化素质较低,不明白安全保障的重要性,不懂得如何安全生产、作业,缺乏基本的操作技能,时常出现违章违规操作。因此要确保安全,必须加强对这些人的培训和宣传教育。

3.严格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隐患立即整改

安全员应当坚持安全检查日巡、周检和月检,制定可行的检查制度并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