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书研律师代理的故意伤害案受害人获得应有赔偿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11日,胡某、韩某以索要工程款为名入室对丁某进行殴打,造成丁某左腿轻伤二级。
2018年11月,丁某及其妻袁某找到刘律师,称案件积压在山东省寿光市纪台镇派出所未立案,丁某坚持追究胡某、韩某两人刑事责任,侦查人员以双方都有动手,且无法查清丁某左腿轻伤二级具体由谁造成为由迟迟不予立案。

处理策略

1.侦查阶段

刘律师接案后,经与侦查机关联系,并观看案发时室外录像,提出胡某、韩某符合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应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共同追究二人刑事责任的意见。丁某并提出伤残等级鉴定申请,侦查机关不予受理。后经坚持,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以故意伤害罪对胡某、韩某进行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

2.审判阶段

在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审理阶段,刘律师经过阅卷,针对室内伤害案证人少,被告阐述伤害过程存在推卸责任等情形,具体从犯罪动机、证人证言利害关系、伤害结果等方面进行阐述,并提出调取案发时室外录像及证人在侦查机关做笔录时的录像的调查取证申请,同时以伤残等级结果会影响具体量刑为由申请对丁某伤情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法院经研究后决定准许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案件结果

2019年8月,丁某伤残鉴定结果做出后,胡某、韩某通过法院积极与丁某商谈进行赔偿,以期达成谅解。后双方商谈以46万余元达成最终赔偿和解协议,极大维护了丁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