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对造成环境污染,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为疏忽大意或者是轻信能够避免。
(一)“不起诉、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情形
1.适用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刚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全部赔偿损失,积极修复生态环境,且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适用缓刑的情形。如果只是“严重污染环境”,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又没有累犯等不适用缓刑的情形,是可能适用缓刑的。但如果污染环境罪达到“后果特别严重”情形,且无其他减轻情节的,一般不能判处缓刑。
3.不适用“不起诉、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不起诉、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1)不如实供述罪行的;(2)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的;(3)犯有数个环境污染犯罪依法实行并罚或者以一罪处理的;(4)曾因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5)其他不宜适用不起诉、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对于情节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犯罪,不得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
(二)司法实务中的有效辩护要点及案例参考
1.不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要点为:(1)排放未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检察院认可本案苯胺排放未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金检食药环刑不诉[2018]1号《不起诉决定书》)(2)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观点为无法证明被不起诉人是否具有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主观故意,所做鉴定无法判断是否构成严重污染环境,不符合起诉条件。(黄陵公诉刑不诉[2018]6号 《不起诉决定书》(3)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全部赔偿损失并积极修复生态环境,且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检察院认为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故不起诉。(铅检公诉刑不诉[2018]35号《不起诉决定书》)
2.缓刑。(1)赔偿了恢复被污染环境所需的费用。被告人有自首情形,公开发表了道歉声明,赔偿了恢复被污染环境所需费用,故判处缓刑没有再犯危险。(牛红、牛建污染环境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黑0127刑初47号)(2)采取整改措施,对危险废物已依规进行处置。(孙荣根、浙江中元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污染环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浙0411刑初329号)(3)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符合实施社区矫正的条件。(孙士和污染环境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湘0111刑初299号)
3.免于刑事处罚。行为人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情节轻微,可依法免于刑事处罚。(孙福军被判污染环境罪一案(2018)京01刑终396号)
1.《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四条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刚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全部赔偿损失,积极修复生态环境,且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不起诉、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1)不如实供述罪行的;(2)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的;(3)犯有数个环境污染犯罪依法实行并罚或者以一罪处理的;(4)曾因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5)其他不宜适用不起诉、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拟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分析案发前后的社会影响和反映,注意听取控辩双方提出的意见。对于情节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犯罪,不得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