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之“诈骗”情形解读

合同诈骗罪释义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个人或者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主体。主观方面则表现为故意,并且有非法占有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合同诈骗罪之“诈骗”情形解读

1.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反映了其并不欲通过合同和对方当事人建立正常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是掩饰不支付对价的意思。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行为人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能够说明其不支付对价的意思,或隐瞒了没有履行合同能力的事实,或者既掩饰不支付对价的意思又隐瞒没有履行合同能力的事实。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仍然诱骗对方签订履行合同,说明其具有利用民事合同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只有当从逃匿行为能够判断行为人在接受对方给付的财物时,即具有不支付对价的意思或者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的,才是合同诈骗行为。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即采用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方法,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相关法律法规

1.《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

(五)合同诈骗罪

1.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合同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七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4.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

审理贷款诈骗犯罪案件,应当注意: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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