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监管渎职罪之数罪并罚

食品监管渎职罪释义

食品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危害或者可能有严重危害的事故。本罪的犯罪主体为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的客体为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过失即可构成本罪。

食品监管渎职罪之数罪并罚

1.法律规定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食品监管渎职罪。在渎职过程中受贿的,应当以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

2.案例参考

赛跃、韩成武受贿、食品监管渎职案(检例第16号)中,被告人赛跃、韩成武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人赛跃、韩成武作为质监局工作人员,在查办杨林丰瑞公司无生产许可证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致使查获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用于生产,有毒、有害油脂流入社会,造成了严重后果。

检察机关对赛跃、韩成武涉嫌渎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在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赛跃、韩成武犯食品监管渎职罪、受贿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赛跃犯受贿罪和食品监管渎职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韩成武犯受贿罪和食品监管渎职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食品监管渎职罪相关法律法规

1.《刑法》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第一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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