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后果严重”的认定

破坏计算机系统罪释义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1)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2)故意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行为;(3)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

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后果严重”的认定标准

在不同的行为类型中,法律规定了不同的“后果严重”的认定标准。

(一)第1种和第2种行为的“后果严重”

包括:(1)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2)对二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3)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4)造成为一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一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第3种行为的“后果严重”

包括:(1)制作、提供、传输能够通过网络、存储介质、文件等媒介,将自身的部分、全部或者变种进行复制、传播,并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导致该程序通过网络、存储介质、文件等媒介传播的;(2)造成二十台以上计算机系统被植入能够在预先设定条件下自动触发,并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或者其他专门设计用于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程序;(3)提供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十人次以上的;(4)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破坏计算机系统罪相关法律法规

1.《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一)能够通过网络、存储介质、文件等媒介,将自身的部分、全部或者变种进行复制、传播,并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

(二)能够在预先设定条件下自动触发,并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

(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程序。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 》

第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一)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

(二)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

(三)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

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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