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保护


一、隐私权释义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进行支配,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


二、为什么要保护隐私权

隐私权是随着社会发展而提出来的一项人格权,民法典将人格权单独成编,规定在民法分则中,将对自然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作为人格权的重要内容,其重要意义在于,对于个体而言,无隐私无自由、无隐私无平等、无隐私亦无爱,尊重他人的隐私实际上就是尊重他人的人身自由和尊严,尊重他人生活的安宁和幸福。

民法典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进一步丰富充实了隐私权的内涵和适用保护范围。这意味着大到人们熟知的各种非法获取、泄露个人“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的行为,小到各种频发的骚扰电话、短信、强制弹窗广告以及噪声、烟尘等环境污染等,都可以被认定为滋扰、破坏私人生活安宁和侵犯个人隐私。

互联网与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使得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与共享变得非常容易,科技的进步以及社会的发展不断扩充隐私的内涵,同时新的隐私侵权行为方式和类型也会不断出现。

《民法典》中对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了一个具有纲领性的“明确”同意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第一款: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如果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七条明确个人信息主体(自然人)的权利——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还谈到了明确的个人信息处理原则,在很大程度上与国际接轨。

所谓“明确”同意原则,比如说医院里在处理患者的个人健康信息时,医院作为信息处理者,如果没经患者本人同意,不能把原本用于诊疗的病历拿去做科学研究。例如,如果患者同意做某类研究,比如做糖尿病研究,医院就不能未经患者同意将其用于做精神分裂症的研究。处理其个人信息前征得患者的明确同意,体现了对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的尊重。


三、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四、律师提示

1.注意线上个人信息泄露。例如,公共场所不连接无密码;WiFi网站注册时避免用个人电话,可选用邮箱等。

2.防止线下个人信息泄露。例如,快递单子最好销毁;不轻易透露个人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信息。

3.遭遇侵权后及时报警,注意留存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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