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保护


一、商标权

    我国《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从事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商标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为什么要保护商标权

(一)防止商标恶意抢注

商标恶意抢注并非明确的法律概念,现行《商标法》也无明确的禁止商标恶意抢注的条款。通说认为,商标恶意抢注是指明知是他人在先使用的商业标识而以不正当的手段抢先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被抢注的对象是他人的商业标识,包括未注册商标、知名人物的姓名、肖像等。第二,申请注册行为未经标识所有人的许可,以不符合商业道德、竞争伦理或法律规定等方式抢先注册。第三,恶意抢注人明知该标识属于他人却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主观上具有将他人在先使用,具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通过注册据为己有的故意。

(二)商标被侵权,企业将遭受重大损失

商标被侵权,企业的损失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侵权产品进入市场,商标权人首先损失的是潜在的销售机会及其相应的销售利润和净利润;2. 消费者购买了仿冒产品,使用感不及预期,商标权人的品牌美誉度和消费信心遭受重大损失;3. 侵权品冲击权利人的销售渠道,权利人销售利润遭受损失。

商标侵权玷污的是一个企业的品牌形象,阻断的是产品从生产到销售的“惊险一跃”。要求被侵权人举证证明他们的实际损失,就如同要求被名誉侵权的人计算自己的侵权实际损失一样困难。


三、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订)》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第五十九条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律师提示

1.及早申请商标注册,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从而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2.密切关注和跟进《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商品或服务的变动情况。

3.遭遇商标侵权时,注意留存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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