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保护


一、居住权释义

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


二、为什么要保护居住权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利用居住权,一方面可以充分挖掘社会上的住房“存量”,在不增加住宅用地总量的背景下,解决部分人对于住宅的需求;另一方面,有些居住需求是“临时性”的,如为1年的进修而需要居住他人之屋、为分解家里“暂时”的居住拥挤而需要居住他人之屋等,借助于居住权制度远比通过购买商品房、住宿酒店等方式解决居住问题优越。民法典新创居住权制度有助于落实党和国家的房地产政策。

具有较为特殊关系的人之间在居住方面“互助”,“友情”地帮助需要之人解决居住问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居住权关系鲜有发生于陌生人之间的,大多设立于具有较为特殊关系的人之间。例如,自己无宅院的长辈居住于晚辈的住宅,离异的配偶一方于其暂无居所时居住于另一方的住房,在甲地学习或工作的年轻人借住在亲属所有的住宅里,等等,这些“栖身者”对一项尽可能稳定的法律地位的需求,其合理性,自无需待说。如此一来,居住权制度既可助力居者有其屋,又加厚“亲朋好友”间的情感,增强社会凝聚力,这正是友善、和谐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和具体落实。


三、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四、律师提示

    1.居住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应限于居住的目的。属于支配权的一种。

    2.居住权的取得应有法定的依据或有关合同的约定。

    3.居住权的取得应办理登记手续,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联系获取律师解决方案
联系电话
139-1039-3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