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姓名权释义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姓名权纠纷是指因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侵害公民姓名权而引发的纠纷。实际中还有一种行为是行为人对他人的姓名进行侮辱,这种行为所侵犯的不是姓名权,而是利用姓名进行的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所谓盗用姓名,是指未经权利主体的同意或授权,擅自以权利主体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实践中,公司的股东之间、高层管理者之间相互盗用姓名的现象较为普遍,容易引发有关的法律纠纷。
二、为什么要保护姓名权
1.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
2.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了享有姓名权的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
三、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 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四、律师提示
1.注意留存相关证据;
2.积极提起诉讼应对;
3.名人姓名被恶意抢注商标时及时申请商标异议或商标宣告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