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青年告知各位朋友,没有“假离婚”,只有夫妻双方办理离婚后,再行办理复婚手续。夫妻双方一旦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经过民政局备案,婚姻关系就已经解除,各自恢复法律意义上的“单身”状态,此时任一方跟其他方结婚,都不属于重婚,也就是说从身份关系的角度上讲,并不存在所谓的“假离婚”。
近期受到热捧的六六新剧《安家》中,徐文昌与张乘乘为买房子,双方办理了“假离婚”。之后,因张乘乘出轨,“假离婚”变成了“真离婚”。徐文昌成了单身汉,同时也成了“穷光蛋”,剧中徐文昌的老友律师建议徐文昌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徐文昌如果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是否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呢?
1.徐文昌能否向法院起诉主张离婚协议无效呢?
深圳中院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中,认定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权衡利益、考量利弊之后,围绕婚姻关系解除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既包含关于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的身份关系约定,也包含财产分割的协议。不论双方办理离婚是出于何种利益考量或者政策规避,离婚协议书系双方自愿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签订,所有内容系双方协商一致确认,程序合法、有效,由此确认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根据深圳中院的上述观点,徐文昌确认“离婚协议”无效的主张可能不会得到支持。
2.徐文昌能否向法院主张撤销离婚协议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只有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情形的,受损害方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同时,该撤销权自受损害方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消灭。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徐文昌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相关情形的,其无权请求法院撤销协议;即使徐文昌提供了相应证据,我们从剧中可以看出徐文昌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并未立刻主张撤销合同,直到后期想要组成新家庭时才向张乘乘主张,假使上述期限超过1年的期限,徐文昌即使有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被胁迫等情形,也因超过时限而丧失了胜诉的权利。
3.“假离婚”的风险损失往往会超出“假离婚”想要获得的利益。
尽管有这么多的风险,很多人为了各种各样的目的,比如逃避债务、规避房屋限购政策、过户车辆指标,以及其他不可告人的目的,仍然存在侥幸心理,使得“假离婚”大行其道。
律政青年非常不建议“假离婚”,但是,如果确实已经办理了“假离婚”,又觉得另一个方可能存在不同意复婚或者可能出轨的,如何才能最大限度维护自己权益呢?
如已经办理了“假离婚”,又想要弥补损失的,建议尽量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离婚及分割财产等为非真实意思表示,对前一次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中所述内容如房屋归属、子女抚养权等重新进行约定,以起到有效变更离婚协议的作用。
其次,引导并收集另一方承认是“假离婚”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微信或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短信、通话录音等。
第三,收集离婚后仍然在共同生活的证据,比如一起旅行,一起游乐,一起照顾孩子等生活场景的照片、视听资料;知道二人仍在共同居住的知情人的证人证言;居委会、物业公司等开具的居住证明等等。
但以上证据必须达到离婚协议被认定无效或者被认定为可撤销事由的证明力,事实上司法裁判中对该种证明力要求极高。即使收集了充足证据,通过以上方式可能能够保护自身财产利益,但感情总归是受到了伤害。律师青年在此建议大家审慎对待“假离婚”,因为风险是真实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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