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

企业劳动人事简介

随着涉及企业劳动用工领域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定不断完善,劳动者法律维权意识持续提高,加大了企业用工的成本及难度,劳动用工领域的案件也呈现增长势态。多数劳动争议均和劳动合同的解除有关,而很多风险点在入职阶段时已经埋下。提升劳动法律合规风险意识,制定完整、合法、合规的用工流程,从员工入职、合同订立、规章制度制定、劳动合同解除等环节中控制风险,将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企业劳动人事常见法律风险 

(一)入职管理

在企业员工入职管理环节,企业如果出现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非员工本人签名等情形,可能产生相应法律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签订劳动合同不完备,也可能产生相应法律风险。例如,合同中未对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资报酬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发生重大变更时的处理方式进行约定。但后期用人单位在实际需要的情况下,可能会对员工岗位、工作地点、薪资等进行调整,没有法定理由企业擅自变更合同,将导致变更无效,继续依照原合同履行,或劳动者依法解除合同,企业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二)劳动合同管理

实践中,一些企业与劳动者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之后不注重对于劳动合同的管理,常常忽略了劳动合同已经到期的问题,继续留用劳动者,却未及时与继续留用的员工重新签订或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从劳动合同理论上来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其效力终止,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其后,劳动者在原岗位继续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没有提出异议,则双方自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的用工第一日起,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而根据法律规定,用工之后用人必须在一个月之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企业对劳动合同管理未关注,可能发生遗忘签署劳动合同导致赔偿双倍工资的风险。

(三)离职管理

部分企业由于相关制度设计不完善,如没有约定劳动者 “不能胜任工作”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标准”的具体情形,可能导致在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引起劳动争议的风险。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把“不能胜任工作”的判断标准细化和量化并将其写入劳动合同,亦应在劳动者工作过程中注意保留劳动者不胜任工作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证据,避免出现劳动争议纠纷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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