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企业与自然人一样,具有一定的生命周期。因为投资者自治原因或因企业存在行政、司法部门强制性原因而解散,解散后应依法清算。企业无论因何种原因解散,应关注如何预防企业进入解散及解散后清算中的法律风险。破产、清算法律事务是高度专业化、复杂化、长周期化的法律事务。HOPES律师团队成员中有国际破产协会会员,多名成员有法院工作经验,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多元化的视角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相关业务中主要包括破产相关诉讼、债权人法律顾问、债务人法律顾问、重整投资人法律顾问等。
(一)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
解散清算:企业因经营期满,或者因经营方面的其他原因致使企业不宜或者不能继续经营时,自愿或被迫宣告解散而进行的清算。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
(二)破产申请、重整及和解
破产申请,是指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的宣告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诉讼请求。申请主体:债务人、债权人、清算组。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申请主体:债务人、债权人、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
破产和解,是指债务人在出现破产原因时,与债权人会议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经法院审査认可后中止破产程序,避免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和解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避免破产发生,给债务人以重整事业的机会。申请主体:债务人。
三者之间的互相转换:(1)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申请前,破产清算可转为破产重整;(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破产重整可在三种情形下转为破产清算;(3)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申请前,破产清算可转换为破产和解。
(三)清算及破产相关衍生诉讼
申请破产清算、申请破产重整、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取回权纠纷、别除权纠纷、破产抵销权纠纷。
(四)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
一般有九种形式:债务转移、债务抵销、债务豁免、债务混同、削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融资减债、修改其他债务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