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融资

企业融资简介

企业融资是指企业从自身生产经营现状及资金运用情况出发,根据企业未来经营与发展策略的需要,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方式,利用内部积累或向企业的投资者及债权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一种经营活动。资金是企业体内的血液,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没有足够的资金,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就没有保障。因此,企业融资与资金供给制度、金融市场、金融体制和债信文化有着密切的关系。


企业融资常见法律问题

(一)以企业借款形式进行融资的相关问题 

关于企业与企业间的借款,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区分不同情形加以认定。若贷款企业以放贷为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因其行为违反了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自始无效;若贷款企业不是以放贷为业,只是根据企业自身经营所需偶尔为之,司法实践中一般会认定为借款合同有效。

关于企业与自然人间的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中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一般而言,司法实践中也对企业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认定为有效,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无效:一是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职工集资的;二是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的;三是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

以企业借款形式进行债权融资时要特别注意避免采用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进行资金融借。我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非法集资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分别做了规定。因此,在以借款形式进行债权融资时,要防止误入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法律风险。

(二)融资洽谈中签署保密协议要注意哪些问题?

第一,保密材料的保密期限一般至少在3年以上;

第二,凡是企业提交的标明“商业秘密”字样的企业文件,都应当进入保密范围,但保密信息不包括公知领域的信息;

第三,保密人员的范围往往扩大到企业顾问(包括其聘请的律师)、雇员及关联企业。

(三)签署了投资意向书即融资成功?

答案是否定的。投资意向书是双方当事人就项目的投资问题,通过初步洽商,就各自的意愿达成一致认识表示合作意向的书面文件,是双方进行实质性谈判的依据,是签订后续协议的前奏。投资意向书作为正式投资协议的谈判依据,除了特定条款,如保密条款、排他性条款以外,其余条款均无法律约束力,因此签署投资意向书以后,投资方仍然可能以各种理由随时推翻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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