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纠纷是指因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侵害公民姓名权而引发的纠纷。实际中还有一种行为是行为人对他人的姓名进行侮辱,这种行为所侵犯的不是姓名权,而是利用姓名进行的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侵害企业名称权纠纷适用知识产权部分第一百四十六案由"侵犯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
所谓盗用姓名,是指未经权利主体的同意或授权,擅自以权利主体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实践中,公司的股东之间、高层管理者之间相互盗用姓名的现象较为普遍,容易引发有关的法律纠纷。
因姓名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多为侵权之诉,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110条、第1012条,第1056条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的相关规定。
(一)侵害姓名权的行为有哪些?
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1、盗用他人姓名。这是指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以该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从事不利于姓名权人、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2、冒用他人姓名。这是指冒名顶替,亦即行为人完全以姓名人的身份从事活动。冒用他人姓名由于完全以姓名权人的身份进行活动,故其危害往往甚于盗用他人姓名。3、干涉他人姓名。这是指对他人行使姓名权进行无理干预,阻碍他人姓名权的行使。干涉他人姓名的行为又可分为干涉姓名决定权的行为,干涉姓名使用权的行为和干涉姓名变更权的行为。4、不使用他人姓名。应当使用他人之姓名而不予使用时,亦构成侵害姓名权。如使用他人作品而不署其名,是对作者姓名权之侵害。
(二)侵害姓名权的救济方式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据此及结合《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针对不同的侵权方式和后果,受害人可以采取下列民事救济方式:(1)停止侵害。当侵害姓名的行为正在发生或者继续时,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立即停止侵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停止侵害。(2)赔礼道歉。在行为人由于干涉、盗用或假冒他人姓名,给受害人造成了一定损害,但后果不是很严重,受害人也能够谅解的情况下,由侵害人以口头的或书面的或登报的方式向受害人表示歉意,承认自己的过错,保证以后不再重犯。(3)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在行为人干涉、盗用或者假冒他人的姓名、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后果,受害人人格受到侵害、名誉遭到贬损的情况下,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一般要求在多大的范围内造成影响,就应当在多大的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其方法可以是在报刊、杂志上刊载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材料。(4)返还财产。行为人由于盗用、假冒他人姓名从事民事活动而占有了受害人的财产,受害人有权要求返还,侵害人应无条件返还财产。(5)赔偿损失。对于物质损失,损失多少就要由侵害人赔偿多少。对于由于侵害人的行为而给受害人造成极度精神痛苦,有精神损害存在的,受害人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要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害人的故意程度、损害后果、影响范围、双方经济状况,判令侵害人给予受害人一定的精神赔偿。
(三)谁能够主张姓名权?(姓名权主张的适格主体)
通常情况下,姓名权应当由自然人本人主张,仅在特殊情况下,可由利害关系人代为主张。
私人律师提示您,在一定意义上姓名是主体存在的标志,也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的前提条件。为了保护姓名权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如果您有关于“姓名权纠纷”方面的疑问,请在下方留言,HOPES律师会在第一时间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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