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一)保障离婚时无房一方居住的权利
离婚时,住房为一方单独所有,但另一方无房可住,则可以通过签订居住权合同解决居住问题。在《民法典》公布前,人民法院也有过类似的判决。这类居住权的期限可以确定年限,也可以是到居住权人主动放弃或是居住权人死亡时为止,一般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二)保障老年人的居住权利
有的老年人把自己仅有的学区房所有权过户给晚辈,或是生前将自住的房屋所有权赠与晚辈。为防止日后房屋被转让或是抵押等原因带来居住的问题,可以设定居住权。这类居住权的期限一般是到老年人去世时为止。
(三)保障未成年人居住的权利
有的房屋所有权人帮助友人或亲属抚养遗孤,但由于自己年事已高或是健康原因,为了在自己去世后孤儿的居住权利仍然能够得到保障,在去世前为孤儿设定居住权,这类居住权的期限一般是到儿童成年时为止。
(四)雇主保障无房居住保姆的居住权利
有些为雇主服务多年的保姆在年老并解除雇佣关系后无房居住,雇主为照顾无房可住的保姆,与其签订居住权合同,这类居住权的期限一般是到居住权人去世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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