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体权

法律释义

身体权指的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并能自由支配其身体各个组成部分的权利。身体权的客体是公民的身体,身体权最重要的就是保持其身体的完整性、完全性。侵害身体权可与侵害健康权发生竞合。

   《宪法》规定了“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提到“侵害他人身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十问题的解释》第1条便明确规定了身体权。在实践中,侵害身体权的行为常见于非法搜查公民身体的行为、不破坏身体组织的殴打行为、对尸体的损害行为等。


常见法律问题

     (一)刑事案件中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残疾赔偿金如何处理? 

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身体伤害,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另行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的,关于残疾赔偿金是否属于物质损失范畴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刑事案件受害人因犯罪行为造成残疾的,今后的生活和工作必然受到影响,导致劳动能力下降,造成生活成本增加,进而变相的减少物质收入,故残疾赔偿金应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应予赔偿。

 

(二)共约野外骑马受伤,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相约野外骑马,骑马人骑乘朋友之马,当案涉马匹交由其骑乘后,骑马人则成为该马的实际驾驭者和管控者。骑马人在骑乘中因意外跌落造成自身伤害,不能被认定为“动物的加害行为”所致,应属于身体权纠纷。

野外骑马运动存在着固有的高度风险,作为有着骑行经验的骑手,对骑马运动的固有风险充分知晓。马匹出借方的注意义务在于应确保所借出之马匹不存在重大疾病或其他骑马运动固有风险之外的极易失控的风险,其未从借用马匹中谋利,对于骑马人并不负有法定或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应承担的有限的注意义务亦不存在履行不当之处,其对于骑马人摔伤没有过错,亦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应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

骑马人自愿地参加了骑马运动,无法证明其所受伤害不是运动的固有风险造成,属于自冒风险行为,故对其自身造成的损害应由其自行承担。

 

(三)身体权受到侵害有权利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四)身体权受到侵害,何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因身体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多为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原则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民事诉讼法》第30条还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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