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作为股权转让中重要的法律文件,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不同于股权转让的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合同约定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一般来说,如果没有特殊约定,股权转让合同自转让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而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发生实际转移的问题,也就是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即从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备案时起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还要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正确履行合同义务,股权的转让才能实现。
其次,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只是确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股权的实际转让还需要双方对合同的实际履行。股权的转让就是股权的交付,合同生效后,转让方可能依约履行,将股权交付受让方,也可能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而拒不交付股权、拒绝接受或拒绝付款,这就是股权的转让合同生效而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受让方享有股权交付和违约赔偿的请求权,转让方享有协助履行和违约赔偿的请求权。
再次,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向受让方移交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权利的交接点是从工商登记备案行为完成之时起。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前,受让股权的新股东对其股权的处分权受到一定的限制,新股东对外宣称其为公司股东,则应以公司向其换发的出资证明或者股东名册的登记为其证据。而受让方的主要义务则是按照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
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另外,《公司法》第140条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公司编制股东名册,并将股权转让结果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修改、变更工商登记等事项是公司的义务。公司的执行董事或者董事会负有及时办理的义务,公司的其他股东负有配合、协助的义务。公司未及时履行义务的,受让人可以请求公司及时办理,或者在公司怠惰履行义务时起诉公司要求其履行,而因公司怠惰给受让人造成损失的,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时,需要股东特别注意的是,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是没有义务去监督或判定转让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转让方在履行通知义务后,除有特别约定外,转让方的主要义务履行完毕,至于公司及其他股东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和行动,往往不在转让方的控制之中,当然一人有限公司不在此考虑范畴内的。受让方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的权利,转让方对此没有过错的,就不用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后果,法院也不应支持受让方以上述原因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公司怠于或拒绝履行义务使受让方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权利的,受让方的权利可以通过起诉公司和/或董事得到法律救济。法院可判令公司和/或董事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排除对股东行使权利的妨碍。
股权的交付除了上述的股权权属变更外,另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股权权能移转,或者说股权所对应公司价值的转移。股权权能的移转往往表现在,受让人能不能参与公司管理的共益权和能不能分配公司盈利的自益权等各种权利的行使。权能的移转在于作为股东的财产利益和其它权益,实践中,存在很多权属变更了,但权能却未能有效实现,说白了就是虽然登记受让人成为股东,但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受让人没有办法行使股东权力,获取对应的利益。因此,股权转让合同应尽可能详细的约定权属、权能的变更和转移。
作为受让方,在交易的过程中可能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义务,为了防范受让方不履行支付股权转让的对价的风险,股权转让合同应明确约定定金罚则或违约赔偿的范围、违约赔偿的计算方法,转让方可要求受让方做出保证或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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