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润苏律师代理的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终获胜诉

案情简介

2013年-2014年间,张某带领自己的施工队,承接了委托人河北某建筑公司总包的建筑工程,主要负责该工程某栋楼宇的木工建模、拆模等工作。期间,依据工程进度,河北某建筑公司陆续向张某支付了工程款,工程结束后,双方先后经过两次账目核对,最终签有工程结算明细、工程结算单等文件。后因工程款结算问题,张某多次带领施工人员前往已经竣工验收的工地聚众闹事,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一审久拖不决,经历十余次庭审程序
  2017年,张某以自己的名义将河北某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几十万,但案件即将开庭之际,张某自愿撤回起诉。

2018年,张某以自己的名义及施工队所有人员的名义,分别提起了针对河北某建筑公司的11起诉讼,并将索要工程款拆散至每个人名下,同时以原告均系“农民工”为由申请法律援助。

案件受理后,张某多次组织全部原告前往法院,试图向一审法院庭审程序进行阻挠,但经过一审法院调查发现,除张某外,其余10件案件,起诉状、证据材料均系张某自行准备,且其余原告均无法配合法院进行调查工作。一审法院将这10件案件,全部裁定撤回起诉处理。

张某案件,在开庭过程中,均无法说清自己的诉讼请求,证据混乱无章,张某的法律援助律师也一直强调张某“农民工”身份,而从不回归案件争议事实和证据本身,一审法院先后进行了十余次开庭。最终,一审法院在变更承办法官后,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分包负责人按照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工程结算单支付欠付的2万余元工程款,河北某建筑公司已经履行了全部必要的义务,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案件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最终胜诉定谳

核心问题

精准掌握核心证据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开庭时田律师围绕案件本身和在案证据展开说理和论证,二审法官采纳田律师提出的答辩意见和代理观点。
  不仅如此,二审承办法官在案件开庭过程中,明确向原被告双方表示,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建筑企业应当主动承担起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义务,尽量应结尽结,不能拖欠任何人付出劳动合法应得的报酬。同时还表示,作为施工人员,也应当恪尽职守,认真履职,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但是,不能仰仗或捏造“农民工”身份而企图引发社会关注,更不能利用此类案件的特点而索取无义之财。最终,二审法院经过审理,作出驳回张某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最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