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法律释义

商事合同是指商事主体互相之间或者商事主体与非商事主 体之间以商事交易为目的而成立的合同。出现争议时合同双方也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向双方指定的商事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商事合同仲裁,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常见法律风险

(一)对对方的资信状况审查不够导致的风险

在合同签订前,首先要对对方的经营状况有所了解,不能盲目签订合同。但实践中企业对对方的资信疏于了解而导致的合同风险,十分常见。

资信状况审查的内容包括对借款方的资金规模、经营实力、领导人素质、产品质量、市场覆盖率、产品质量的稳定性,以往客户的评价,流动资金状况,支付能力,是否涉及重大诉讼。应索取和审查的资料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出具的法人资格证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合同书经办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担保书等。审查营业执照时应注意审查是否经过年检。

(二)对对方的主体资格审查不够导致的风险

企业中未经授权的分公司、办事机构、科室、车间等内部部门,或者是未正式取得营业执照和已经被注销、撤销的企业本身都不具备对外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除非其事先得到法人授权、事后得到法人追认或事后取得了法人资格,否则其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上述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的部门有时具备一定的履行能力,就使一些人认为,只要能履行合同义务,有没有主体资格都无所谓。一旦对方发生履行不能的状况时,如果其主管单位不承认合同效力,企业就要受损。

(三)对担保人的具体情况疏于审查导致的风险

要求借款方提供担保,是企业防范贷款风险的重要手段。如果借款方提供了担保人或担保物,一般较容易取得企业的信任,从而获得贷款。但事实上,大部分担保合同通常是在关联企业或有着密切往来的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担保,企业疏于审查担保人的经营状况,会增加贷款的风险。有些担保企业本身就已经是负债累累,自身难保,已经被吊销或面临破产,当借款方无法清偿借款时,企业从担保人那里也无法收回贷款。行政机关或其所属事业单位按照《担保法》有关规定不具有对外担保资格,也应引起注意。

(四)对抵押财产的状况怠于查验的风险

有的企业为了骗取信任,在抵押物上设置多个抵押权或者重复抵押,使抵押财产的价值远远大于被担保的财产价值,又将事实隐瞒,从而使企业抵押权落空,造成巨大损失。还有的企业将自己并不享有所有权的财产设定抵押,或者是抵押的标的物本身即不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为禁止用于抵押的财产或标的物本身就是法律禁止流通物,这样的抵押合同无效,造成企业财产流失。另外,不注意进行抵押登记,在借款人无法清偿贷款时,将影响对抵押物享有优先权。不动产抵押未进行抵押登记,还会使抵押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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