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赠与到底要不要还,情况还真的挺复杂!

妻子陈倩发现丈夫刘强与情人韩梅同居,刘强还送给韩梅200余万元,陈倩要求丈夫与其情人返还,遭到拒绝。陈倩遂将刘强及韩梅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赠款。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韩梅全额返还款项。

海淀区法院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中强调,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一、案件回顾

2017年11月,陈倩发现丈夫刘强与韩梅同居一处,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经陈倩反复质询,刘强承认其在2013年9月认识了韩梅,次月开始与其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陆续通过现金、转账、赠与礼物等方式,将大量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韩梅,可查明的钱财共有200余万元。

陈倩认为,刘强和韩梅的行为破坏了其家庭,违背了社会伦理道德,因此,请求法院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判令韩梅返还夫妻共同财产200余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庭审中,刘强表示不同意陈倩的请求,并辩称他们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分别财产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虽未与陈倩商量便陆续将婚后赚取的200余万元送给韩梅,但其与韩梅是工作上的合作关系,其做进口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生意,需要了解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材料,韩梅是材料专业的学生,聘用她做公司顾问,给她转的钱是4年的工资和奖励,工资每个月2万余元。因为韩梅是学生,无法签订劳动合同,所以才以个人名义向其发工资。另有一部分钱是通过韩梅的卡向自己境外账户的汇款。

韩梅也拒绝返还钱款,称自己网上找兼职时认识了刘强。刘强的公司招聘技术咨询,她应聘后,一直在该公司做兼职,从事的工作包括打包发货、换包装、进口文件的处理、样品送检、取送文件、审核相关产品是否对人体有害、能否经受高温等。在校期间,她抽空来京工作,工资是按项目计算的,单个项目5万元。

韩梅还辩称,其收到的3笔共计近百万元的款项中,第一笔系代该公司进货的货款,已于当日汇至国外的医药公司;后两笔系为代刘强向境外账户汇款而收取,已于当日转汇至刘强的境外账户,其并未实际取得相应款项。

韩梅还主张其经常帮助刘强或其公司购物,并就此提交银行账户流水单、网上支付凭证截图等为证。法院认为,上述消费记录的时间跨度大、金额较小,无法体现与刘强所转款项的关联性。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对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法院认为,韩梅提交的证据与所诉事项的关联性不足,上述证据无法证明其自身主张。

法院认定,此案中,刘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200余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转至韩梅名下。刘强及韩梅虽主张双方存在雇佣等法律关系,但未就此提交充分证据,亦未对明显异常的汇款情况作出合乎常理的解释,根据现有证据确认刘强的上述转款均系擅自作出的无偿赠与,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因此判令韩梅向陈倩返还200余万元。

(文中所涉当事人均为化名)


三、连线法官

“近年来,类似的案件和判决还有很多,但都秉持着一个基本的原则,就是维护公序良俗等基本的社会道德准则。”海淀区法院法官胡美青强调,通过此类判决能够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

此案判决的主要依据是夫妻财产共有和无权处分的相关法律规定。具体来讲,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因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故处分“无效”的效力及于共有财产的整体,擅自处分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我国物权法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此案中,刘强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事后也未得到妻子的追认,基于上述法律规定以及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最终判决赠与行为无效,韩梅应向陈倩返还200余万元。

有人认为,这种判法可能会有一种倾向,即变相放纵出轨方不负责任的行为。比如,男方以金钱为诱饵玩弄女性,然后怂恿妻子起诉索回。实际上,此案是赠与合同纠纷,主要解决的是赠与效力的问题,至于对男方的约束则属于另一法律关系调整的范畴。需要明确的是,法律保护基本的社会秩序而不保护非法和违反基本伦理道德的行为,此案的判决首先是要维护我国的婚姻制度,保护好婚姻中的受害方,如果男方和其他女性基于金钱利益而产生的婚外情,无论是婚外情本身还是由此产生的赠与等行为都不受法律保护。

当然,男方的婚外情及擅自无偿赠与行为并非不受约束,男方的婚外情除了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外,在法律上也会承担相应的后果。比如,如果其和妻子离婚,其婚外情行为会是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也是法官判决分割共同财产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可以少分或不分。另外,如果男方以婚姻加金钱为诱饵与其她女性建立夫妻关系,则有可能构成重婚罪,进而面临牢狱之灾。


四、律师说法

对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纠纷案件,处理时应从法律、情理与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方面综合考虑,或许是人们的共识。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对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效力问题存在观点争议。一名不愿具名的民法专家告诉记者,他赞同“法律不问动机原则”,也就是说,即使动机不法或违反公序良俗,并不影响后续法律行为的效力,如“包二奶”虽然违反公序良俗,但不应影响赠与行为的有效性。记者在几个从事律师职业的朋友中做了一个简单调查,发现持这种观点的人不是少数。

本律师认为在婚外恋期间,一方给予情人的财物,按照赠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属于合同法上的赠与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赠与合同是无偿、不要式、诺成性的合同。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合同即依法生效。

对于家事案件,应当根据个案情况不同作出认定,不应当一律适用无效全部返还的裁判尺度。否则,将对出现婚外情的一方形成误导,即一方联合法定配偶起诉第三者要求返还恋爱期间钱和物的诉讼,必然对不知情或者付出真实感情的第三人形成损害,鼓励婚外情一方利用法律工具进行恶意诉讼。

应当视不同情况,区别认定给予情人财物的性质。在约定夫妻财产制下,夫或妻有权将约定自己所有的财产给予他人而无需征得配偶的同意。据此,按照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给予婚外情人的财物应属于赠与。该赠与行为因对方已经接受财物,赠与物已经交付完成,赠与人无权要求返还。

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下,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的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此类案件应当根据个案确认第三者是否善意,如果“第三者”是在不知情人已有配偶的情况下接受财物,其主观是善意的,且动产已经交付,不动产已经登记的,赠与已经生效,赠与人不享有返还请求权。如配偶认为侵犯了其共同财产的,可以要求赠与人在侵犯财产权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如“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交往并取得财物的,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法院在裁判时往往会基于公序良俗认定赠与行为无效。

针对这种观点,记者在所居住的小区附近做了一些调查,参与人为30个陌生人,年龄从23岁至50岁,22人已婚,持反对意见者23人。反对观点可以概括为,是否属于“被小三”的事实,不好认定把握;感情问题比较复杂,有付出未必一定有收获,在当事人双方均为成年人的情况下,应当明确预知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

此类案件的处理背后透射的是法律和道德的“博弈”,折射的是社会乃至人性问题。法律和道德二者之间的关系是法律人永恒的话题之一,它闪烁着迷人的光芒,令人追寻,引人探究,但又似乎永远找不到完美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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