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可知,探视权是指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依法享有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视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而在一些积怨较深、矛盾较大的离婚案件中,子女往往成为父母要挟、牵制,甚至是攻击对方的工具。拥有抚养权的一方拒绝探视权的情况时有发生。
一、当探视权受阻时,维权有如下法律依据:
1.《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所以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在合理范围内的探视,一般而言,每月探视的次数不宜过多,实务中法院常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等孩子十周岁以上了,具体探视的时间及方式,还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以孩子的独立意志为转移。
2.《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所以如果探视不利于孩子健康发展的,是可以诉讼要求中止的,建议平时注意搜集相关证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也就是说,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是否享有探视权,主要看他们是否是承担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大多数情况下是没有探视权的,探望需在直接抚养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允许下进行。虽在法律上没有探视权,但在目前的生活模式下,孩子一般都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在陪伴的,建议通过协商确定探视时间和方式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把孩子接回家中和二老共享天伦之乐。
二、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视权受阻,可选择以下救济途径:
1.针对探视权受阻,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2.依据以下法律,有权要求变更抚养权。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法律虽然规定了探视权,但在实践中会有种种因素影响到探视权的履行。探视权案件的执行尤为特殊,因具有身份关系的牵连性,情感关系的矛盾性,亲权关系的修复性等特征,使得该类案件“易断难执”。总而言之,探视权是基于血缘关系的亲权,是维系父母与子女之间情感纽带的重要途径,不应加以阻拦,更不能剥夺。即使感情破裂了,甚至双方有很深的矛盾积怨,但为了子女的身心健康,能有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不应因探视权问题而再激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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