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细节,律师击破继承案件中的谎言

一、空白:继承案件中事实难证的尴尬

“盖棺”可“定论”,但何以引纷争?为了避免给子女留下不必要的麻烦,不少老人一改传统上对生老病死的忌讳,立下遗嘱。依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主要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及口头遗嘱。实践中,不乏由遗嘱的真真假假引起的纷争,而关于遗嘱继承及遗赠的条文并不足以直接适用所有的现实情节,直接证据的缺乏,让相关事实难以完全还原,关键事实甚至尚有留白。比如,涉公证遗嘱的遗嘱继承及遗赠纠纷中,往往争议源于公证遗嘱欠缺程序要件,但并非所有案件均留有关于公证过程的录音录像;再如,当事人质疑涉案自书遗嘱的真实性或立遗嘱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但由于案件情势的不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或笔迹鉴定这些方法并非均能直接给出答案。

这里就描述一则涉自书遗嘱的案例:立遗嘱人陈某(化名)与原告为伯父与侄子关系,与被告为外祖父与外孙关系。原告诉称其近十几年间只要有空就去陪陈某并成为老人的精神依托,2016年某日(案件时间虚化处理)在原告又一次探望时,陈某亲笔写下遗嘱表示其去世后将其名下一套两居室房屋赠予原告,后2018年陈某去世。故原告要求将上述房屋判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房屋折价款1万元。被告辩称陈某一直是由被告照顾,陈某因近十岁,头脑并不清醒,原告提供的遗嘱系伪造。被告申请笔迹鉴定,但其无法找到检材。后法院向陈某单位调取到上世纪60年代的文字材料。但鉴定单位以“缺少近期比对样材,不符合鉴定条件”为由而终止鉴定。由此,原告提供的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但被告坚称该遗嘱系伪造。逝者无法跳出来讲述曾经发生过什么,这段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距离,也可谓是留给律师努力的空间

二、突破:捕捉细节,留心“蛛丝马迹”

民事案件涉及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而继承及遗赠纠纷案件通常涉及的财产金额较大。民事法官对该类案件案情的审查判断、对证据的采信与否及法律适用均需慎之又慎,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因为这将受到科学水平与办案条件、法官个人自身的各种知识、社会经验、道德水准等因素的限制,更将由各具体案件的案情所决定。作为代理律师,在该类案件的庭审过程中,要善于捕捉有力己方当事人的案件细节,积极应变。

在上述案例的审理过程中,因缺少近期的比对样材,故无法通过鉴定确定遗嘱的真实性。被告律师自被告处了解到,原告曾于2008年至2017年在外地服刑,庭审中原告对此表示认可原告起诉书及庭审过程中多次强调其“只要有空就去陪老人”。律师捕捉到此两处细节互相矛盾,并就此发表代理意见,强调实际情况是原告不具备照顾陈某的条件陈某在有直系亲属即被告在世的情况下将其名下房产遗赠给原告缺乏合理性,故该遗嘱并非陈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此意见最终为法官所采信,原告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

在另一案件庭审中,涉案代书遗嘱的见证人分别出庭接受质询,均表示“立遗嘱的地点是某餐厅,当天是晴天,没有下雨也没有下雪”。而被告的证人则出庭作证表示:“所谓的遗嘱所载日期当天是圣诞节,下着鹅毛大雪,全家人与被继承人一起在家打扑克。”晴天?雪天?被告律师留意到这个细节疑点后,庭后立即去找当地专业气象台出具了相关气象证明,并购买遗嘱所载日期当天的报纸作为证据提交法院,证明当天当地为降雪天气。最终,法官采信了此意见,并综合遗嘱内容用语专业性强而被继承人并无文化等案件其他情况,认定原告出示的遗嘱证据效力不足,证明力不充分,故对原告要求按照遗嘱继承遗产的请求不予支持。

谎言、天气,可能只是偶然的因素,但是在具体个案中,这些不起眼的细节或许就成了突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