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委托管理

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是法定的遗嘱形式,也是大家日常生活中最常见到的遗嘱形式之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但在司法实务中,却经常遇到自书遗嘱被认定无效的情形。

如何避免出现自书遗嘱无效的情形

(一)自书遗嘱注意用语规范

在自书遗嘱中,经常充斥着大量生活用语,有的用词用语不仅不符合法律措辞,甚至都不符合一般的语法句法。虽然审判中,法院以尊重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为原则,但如果遗嘱内容表达得过于隐晦,其法律效力也是难以认定的。所以在书写自书遗嘱时应当尽量言简意赅、言辞准确、表述清楚遗嘱人身份、遗嘱时间地点、遗产房屋坐落权属、分配方案等关键要素。  

(二)注意留存遗嘱人的笔迹作为对比检验材料

一方提交自书遗嘱,另外一方予以否定的,法院往往会要求否定一方申请笔迹司法鉴定。而要完成鉴定,一般需要与立遗嘱时间相差不大的时间跨度内的遗嘱人笔迹作为对比检验材料,如果对比检验材料本身存在物理瑕疵或数量不足,就可能导致鉴定无法进行。  

(三)须有立遗嘱人亲笔签名

亲笔签名表明其认可遗嘱内容,并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无遗嘱人签名的自书遗嘱,应为无效。若遗嘱有2页以上,遗嘱人应当在每页上签字确认。这里需要注意此处签名不能以盖章或者摁手印代替,自书遗嘱若有涂改、增删,应注明涂改、增删之处、字数及时间,并另行签名。  

(四)须立遗嘱人亲笔注明立遗嘱的年、月、日

由立遗嘱人在遗嘱结尾使用公历注明年、月、日,以避免出现时间不准确而发生内容抵触的数份遗嘱,无法确定最后所立的遗嘱。遗嘱人在自书遗嘱中须注明立遗嘱的时间。遗嘱中的时间记载是确定遗嘱人的遗嘱能力的准据,也是在有多份遗嘱时确定各份遗嘱先后的标准。自书遗嘱中注明的时间原则上应为遗嘱制作完毕,遗嘱人签名之日。遗嘱中未注明日期的,或者所注的日期不具体的,例如只注明年、月,而未写日,遗嘱不能生效。 

(五)立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无效。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六)遗嘱须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份额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七)只能处置本人的财产,不要处置配偶或他人的财产

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八)遗嘱人所订立的遗嘱须为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能是受欺诈、胁迫所订立

虽然《民法典》未规定自书遗嘱须由见证人见证,但私人律师建议您,为避免继承人发生不必要纠纷,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之时,除本人书写、签名、注明日期外,由见证人见证并签名、由全体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签名确认,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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