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见证主要是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见证。其中真实性主要是指遗嘱人处签名为遗嘱人本人所签。合法性主要是指遗嘱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了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了担任遗嘱见证人需满足的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不是继承人、受遗赠人;(3)不能与继承人、受遗赠人存在利害关系。
所以,符合法律规定的自然人可作为遗嘱见证人。实践中,因律师为法律专业人士,更了解订立遗嘱时存在的风险,遗嘱人更倾向于委托律师作为遗嘱见证人。
要求制作见证人与立遗嘱人的谈话笔录,对立遗嘱人当日行为能力进行审查,要求立遗嘱人出示当日或最近医疗机构出具的查体报告或精神状态方面的鉴定结论,证明立遗嘱人立遗嘱当日神志清楚。
见证人应审查遗嘱人对遗嘱处分的意思表示,是否有来自继承人的干扰,是否有法律认识误区,是否其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律师担任见证人的,见证律师应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的规定制作见证谈话笔录、全程录音录像。
见证遗嘱并非《民法典》规定的遗嘱法定形式,如果请他人代为书写遗嘱(手写或电脑打印),应纳入《民法典》所规定的“代书遗嘱”范围。代书遗嘱要求立遗嘱人、代书人及其他见证人均在遗嘱页上签名并注明当日时间。律师见证遗嘱也属于代书遗嘱,因此,律师见证遗嘱时,也须作为见证人在遗嘱页上签名,不应另附签名页。
如果立遗嘱人遗嘱中处分了他人合法财产、或对其未取得所有权财产进行处分、或未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将可能导致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因此,应审查立遗嘱人财产范围及权利状态。
律师见证遗嘱要求见证人须为受托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且不得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另外,《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规定“律师见证的时间应当是被见证的法律行为发生之时”、“律师见证的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眼所能见到的范围”,即要求律师见证遗嘱的时间和空间应具有一致性。实践中,经常出现立遗嘱人在遗嘱上签名注明的时间与见证的时间不一致而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况。因此,为避开见证遗嘱的“雷区”,提高见证遗嘱的证明效力,建议对见证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如采用电脑打印遗嘱,打印机也须全程在录像拍摄范围之内,当日见证当日出具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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