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其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1.主体要件。遗嘱人在遗嘱作成时必须有遗嘱能力,完全行为能力人才有遗嘱能力,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遗嘱能力,时间以设立遗嘱时为准。
2.客体要件。遗嘱处分的必须是遗嘱人个人合法财产。
3.内容要件
(1)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3)遗嘱必须为胎儿保留必要的应留份;
(4)遗嘱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利益;
(5)遗嘱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至一千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遗嘱的形式有如下五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1.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有多个遗嘱时,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强;无公证遗嘱时,则以最后立的遗嘱为准。
2.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3.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继承法》第17条第3项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述,以录音、录像为载体形成的遗嘱。其形式要件是:
(1)由遗嘱人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
(2)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要求将见证人录入录音、录像之中)。
5.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指遗嘱人用口头表述的遗嘱。其形式要件为:
(1)情况危急。所谓危急情况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有其他紧急情况等。须注意: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形式或者录音遗嘱形式设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2)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
1.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如果公证遗嘱与一般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公证遗嘱内容为准;
3.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4.数份内容相互矛盾的遗嘱,如果其中没有公证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又没有注明订立遗嘱的年、月、日,无法确定时间先后的,这些遗嘱全部无效,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处理。
此外,公证遗嘱具有高于其他遗嘱的法律效力。当遗嘱前后冲突时,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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