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管理制度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交付前,有关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或有关机关的指定,以维护遗产价值和遗产权利人合法利益为宗旨,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管理、清算的制度。顾名思义,在遗产管理制度中,遗产管理人是接管、保全、清算、分配遗产的管理主体,其对整个遗产管理程序的有效进行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民法典》颁布后,”继承编”中我国立法上首次全面亮相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引人关注。这个制度及其蕴含的内在逻辑,将与每个人密切相关。
1.遗嘱指定遗产管理人。遗嘱指定了遗嘱执行人的,被指定人即为遗产管理人。
2.继承人推选遗产管理人。遗嘱未指定遗嘱执行人,或指定的遗嘱执行人无法履行管理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协商确定由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或者第三人担任遗产管理人。
3.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继承人经协商未能推选出合适的管理人,则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对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则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
4.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特定情形下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可以指定遗产管理人。
(二)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保管遗产;处理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此外,除了上述所列的这些主要职责之外,遗产管理人还可能需要履行其他辅助的事务,比如,在继承人有无不明的情况下搜寻继承人、或在必要的情况下请求专业机构或者人士对遗产管理的事项进行帮助和处理等职责。
1.负责遗产清算保护遗产安全。在继承开始后缺乏专门的主体负责遗产清算及遗产清册编制工作,加之遗产分散在不同的临时保管人手中,遗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得不到保障,十分容易引起继承人之间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及遗产债权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遗产管理人可以查明遗产范围,编写遗产清册,保护遗产安全。
2.保证继承人公平分配遗产。对继承人来说,在法定继承开始后,如果不对继承人进行统计和联系,有的继承人甚至不知道继承已经开始的情况,这样就可能会遗漏某些继承人,他们的继承利益便不能得到实现。遗产管理人有义务及时发出通知及公告,积极联系所有的继承人,保证每个继承人都能分得其应得的那部分财产,保证遗产分配的公平,努力避免亲人之间发生猜疑及矛盾纠纷。
3.帮助被继承人充分实现遗愿。随着个人财富的增加,遗嘱的重要性已日益凸显,尤其是在复杂的家族关系中,被继承人可以通过指定律师作为专业的遗嘱执行人,该遗嘱执行人在继承开始后则直接成为遗产管理人,可以帮助被继承人完成生前对自己财产的自由处分,充分实现被继承人的个人遗愿。
4.帮助被继承人的遗产增值。在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分割结束前这段期间,对被继承的遗产来说,有些可能需要进行管理、看护等工作,比如对房屋的维修、一些鲜活商品的处理,以及网络虚拟产品的及时回盘。如果没有人进行管理,有可能会造成遗产的损坏或灭失,使得遗产的价值有所降低,还有可能出现被隐匿、转移、挥霍、偷窃等非法占有情况的出现,而一个好的管理人不仅可以及时止损,还可以使得被继承人的遗产增值。
5.帮助被继承人进行财富规划。律师作为专业的管理人可以通过自身专业,合理规划财产传承方案,使得各种形式的财产发挥最大功效,确保被继承人的财富更好传承。
6.有助于保护无人继承的财产。现行继承法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会归国家或者集体组织所有。但是我国现行的继承法是1985年通过的,这30年间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包括人们的理念、追求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之前的规定已经无法适应社会的发展。民法典草案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专业的管理人可以保护和管理遗产免受损害,并依据被继承人生前的意愿利用和处分遗产,且更有利于家庭稳定,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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