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感和解

婚外情感和解

摧毁美满幸福婚姻生活的利刃除了家暴,主要就是婚外情。婚外情是指有婚姻关系的其中一人,与配偶以外的人发生超出友谊的关系(不论是否有性行为发生)。主要包括三种表现形式:一是偶尔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通奸形式。二是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同居形式。三是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的重婚形式。现代社会婚外情的增多,一方面是市场经济冲击的结果,导致道德自律意识在逐步下降;另一方面是社会个体差异化与流动性的加剧带来的顽疾。由婚外恋情引发的一系列问题,许多家庭都不得不去面对。无论是想要修复婚姻裂痕,还是结束婚姻关系,都必须先妥善处理这份特殊感情。

如何处置婚外感情

(一)私生子女地位如何?

私生子女,虽然是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此外,私生子女也享有继承权,且与婚生子继承地位平等。

(二)婚外赠与的财产能追回吗?

对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效力问题,法院在审判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认为尽管婚外情违反公序良俗,但并不能直接导致赠与合同无效,赠与的财产已经转移占有或者是登记,赠与即不可撤销。另一种认为违背了公序良俗法律原则,赠与无效。

但是多数法官支持第二种意见,即倾向于认为夫妻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这种婚外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可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返还赠与财产。

(三)可以要求有婚外情一方赔偿损害吗?

根据《北京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2016)》和《婚姻法解释(一)》相关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家暴等行为造成另一方人身损害的,受害方可以依《侵权责任法》向侵权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除此之外,不诉请离婚以及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而提出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准许。因此,由于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另一方只有在起诉离婚时才能一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婚外感情处置包括婚外情应对、私生子女事件处理、婚外赠与财产的追回、婚姻过错的认定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等多个法律问题。如果您对特殊感情处置有任何疑问,请在下方留言,HOPES律师会在第一时间为您解答,帮您定制系统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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