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彩礼返还

婚约彩礼返还

自古以来,彩礼就是婚姻缔结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早在周朝《礼记·昏义》中即有记载:纳采、问名、纳吉、纳佂、请期、亲迎。所谓纳佂,送聘礼也。时至今日,我国法律对给付彩礼既不禁止也不肯定,是否给付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司法实践中,彩礼如何界定、是否能够返还、返还比例大小等都是婚约财产纠纷中的焦点问题。

彩礼返还常见问题

(一)什么是彩礼

从法律角度讲,给付彩礼是一种赠与行为。与一般赠与不同的是,给付彩礼并非无偿转移财产所有权,而是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赠与所附条件生效时才能成就,生效附加条件为婚约得到履行而正式结婚。如果婚约解除,那么赠与合同效力就归于消灭,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应当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即返还给赠与人。

(二)哪些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三)哪些需返还、哪些不用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明确,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四)彩礼返还应返还多少?

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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