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轨”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种生活现象。生活意义上的出轨与事法律上的同居及刑事法律上的重婚可以说是层层递进、后果越发严重的关系,具有根本区别。生活意义上的“出轨”一般是指偶尔的婚外情,也就是常说的“偷腥”。没有达到与婚外异性同居或重婚的程度。司法实践中,捉奸在床、与婚外异性深夜单独开房的行为,一般可以认定为存在通奸行为。民法意义上的“同居”特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界定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刑法意义上的重婚则有三种情形。第一种: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第二种:有配偶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第三种: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首先,通常认为偶尔的婚外情违反的是夫妻忠实义务,其属于道德义务,而不属于法律规范范畴,该种行为不违法;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姻法明确禁止的行为,其违法性是没有争议的。第三,重婚当然也是违法行为。而且是触犯我国刑法的犯罪行为,要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见,重婚罪的犯罪主体不仅仅包括有重婚行为的夫妻出轨方,还有明知他人有配偶还与之结婚的第三者。
从出轨的具体法律后果来看,主要存在四种情形:(1)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法院依次判决准予离婚;(2)判决过错方支付离婚精神损害赔偿;(3)依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适当多分财产;(4)以上三种均被驳回,即不判决离婚,不支持离婚损害赔偿,不支持多分财产。
影视剧中经常有经过何以琛似的律师代理后出轨的一方净身出户的桥段,但是很遗憾,婚姻法中并没有净身出户的法律依据。且在过错方自行书写保证书或协议一类的文件中同意净身出户时,保证书或协议是否有效具有一定争议,主流观点是无效,同时从判决的可接受度和维护社会稳定角度,法官判决一方净身出户可能性微乎其微。例如,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院(2016)皖0603民初1265号判决认为,忠实义务是道德义务,不是民事权利义务,因此净身出户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该协议无效。
首先,一方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由双方自由协商决定分割。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分割的,要走起诉离婚程序的,受害方可以主张多分共同财产。
第二,一方因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的,受害方可以主张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一般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财产损害赔偿,是赔偿离婚过错方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过错方对此应当全部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对受害方进行的精神抚慰,在确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一些因素:一是要考虑赔偿数额应当能够抚慰婚姻无过错方所受到的心灵上的创伤和精神上的痛苦,且要以受理诉讼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基本生活水平为准;二是要考虑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体现出对过错方的有效制裁;三是要考虑过错方侵害的过程程度、手段、场合、后果和影响等具体情节确定其赔偿责任,以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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