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是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当事人同意离婚,也有可能因为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共同财产的分割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协议离婚失败从而走上诉讼离婚的道路。财产分割还可以互相妥协、退让,讨价还价,但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权的争夺可谓是毫不退让。如何同另一方谈判,谈判失败时如何起诉,法院依据什么标准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等等,是很多父母在离婚时都困惑不已的问题。
总的来说是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判断。最高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明了以下规则: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从法律上看,即便父母离婚,对于子女的抚养义务并不会因此而终结。未和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有义务按期支付抚养费,同时也有权探视孩子、关心孩子的成长。如果抚养孩子的一方做出侵犯孩子合法权益的行为,另一方也有权替孩子维权。在有抚养权的一方不再适合继续抚养孩子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如何尽可能降低父母离婚不再共同生活对孩子造成的影响,尽可能保障孩子健康快乐成长是父母双方都要考虑的问题。除了父母的关怀、安慰,也需要律师给予专业的指导,尽可能减少对子女的伤害,最大化保障孩子的利益。如果您对子女抚养争取有任何疑问,请在下方留言,HOPES律师会在第一时间为您解答,帮您定制系统的解决方案。